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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专栏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重磅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等三部门于 2025 年 1 月 1 日正式发布了《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旨在明确弹性退休相关的办理程序、基本养老金领取等重要内容,以保障这一制度的有序施行。

一、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整体安排

依据上述决定要求,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开启了为期 15 年的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计划。在此过程中,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将从原本的 60 周岁逐步延迟至 63 周岁;女职工方面,原法定退休年龄分别为 50 周岁和 55 周岁的,会相应地延迟到 55 周岁和 58 周岁。

二、弹性提前退休相关规定

《办法》明确指出,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只要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便可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但需注意的是,提前退休的时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得超过 3 年,而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 50 周岁、55 周岁以及男职工 60 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若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那么至少要在本人选定的退休时间前 3 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方便单位提前做好相应安排。

三、弹性延迟退休相关规定

当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所在单位与其协商一致,职工可以选择弹性延迟退休,不过延迟时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最长同样不能超过 3 年。在此情况下,所在单位与职工需要提前 1 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具体事项,且一旦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下来,就不再做延长变动。

特别要强调的是,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权益保障与后续手续办理

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依然延续,单位和职工应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要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当职工达到弹性延迟退休时间后,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随即终止,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若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照相应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五、缴费年限及养老金领取相关要求

无论是选择弹性提前退休还是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都需要达到相应退休时间对应年份的最低缴费年限要求。

所在单位应不晚于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并如实提供退休时间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则需及时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进行审核,职工从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另外,对于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受理其弹性退休申请。

六、实施原则与服务要求

各地区、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充分尊重职工的意愿,切实保障职工依法选择退休年龄的权利,坚决杜绝用人单位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的情况发生。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探索拓展退休服务内容,主动为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供诸如办理退休手续的预先指导以及提前受理等服务,助力退休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此外,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选择弹性退休,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七、生效时间及适用范围

《办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需要注意的是,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并不适用于本办法。

通过以上这些详细且明确的规定,《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充分体现了自愿、弹性原则,旨在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同时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利用,推动我国退休制度改革稳步向前发展。